第十八条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任一人,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人。主席、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;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,必须辞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的职务。
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乡、民族乡和城镇负责联系的代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时,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并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根据主席团安排,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。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bbin官方网站,负责处理本局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九条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,选举主席团。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,并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兼任主席团成员。
当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选择一个数量的问题,关注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公众关注,每年和安排代表倾听和讨论的特殊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,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。检查、进行检查、研究和其他活动;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。